本网南通讯:526,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丹生、左燕华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施丹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左燕华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084月,施某、左某在启东市和合镇工地,因劳务费用问题发生争吵。施某即电话联系他人帮助其要债,将左某的轿车玻璃砸碎后离去。左某感觉自己吃亏,便电话要求其在南通的弟弟聚集人员到启东来帮其“撑场面”。当左某召集的南通人坐车到达现场时,施某即向“110报警。后左某与施某等人因言语不合双方扭打在一起。期间,施某一方人员持砍刀砍打左某。经鉴定,左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损轿车的修复价格为8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丹生、左燕华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施丹生系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