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承包景观工程,雇工却不幸受伤。为逃避责任,自称已将工程转包他人,但并未提供任何协议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其他人身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承包人支付受伤雇工医疗费等近2万元。

夏某于200712月承包了某沿河景观工程。承接了工程后,即雇佣杨某等人进场施工,谈好200元每天,完工后统一结算。施工时,由夏某负责指挥、安排工作。不幸的是,杨某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慎被吊装的太湖石砸伤。夏某立即派人将杨某送至医院就医,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夏某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交给沈某1万元,沈某将该款交给杨某用于支付医疗费。自己另外直接支付了杨某1000元。

事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夏某支付其医疗费2万余元。

夏某则辩称,其已将园林小品中的假山工程转包给沈某,由沈某雇佣杨某等人进场施工,杨某受沈某的雇佣,而非由其雇佣,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夏某是园林小品工程的承包人,杨某在该工程中施工时受伤。夏某虽称其已将上述工程中的假山工程转包给沈某,杨某非由其本人雇用,但未提供其与沈某之间的承包协议,沈某又不承认其与夏某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因此并不能否认夏某的工程承包人身份,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