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满心欢喜取结婚庆典录像,却被告知不慎弄丢,新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未果,一气之下将摄影店告上法院。日前,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赔偿原告彭某精神损失3000元,退还录像服务费400元。

2008年农历815,即将于三天后举行新婚典礼的彭某,为留下美好的记忆,便到某婚纱摄影总店处预约新婚摄影,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摄影店于2008年农历818为彭某提供婚礼当天的摄影录像工作,并将结婚庆典过程制作成DVD光盘,彭某为此依约支付了服务费400元。结婚庆典过后,彭某如约前来摄影店处取婚庆DVD光盘,却被告之“录像丢失,无法弥补”。听到这一消息,彭某惊呆了,这就意味着其与妻子只能将结婚庆典的热烈场面保留在记忆中,而不能有形再现当时的场景了。于是彭某便要求摄影店退还婚礼拍摄费用并赔偿他和妻子的精神损害费,可是摄影店只愿意双倍赔偿婚礼的录像费用,拒绝赔偿精神损害费。彭某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000元、其他损失2000元,合计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由于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发生在原告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时间内,难以重现,由于被告的过错,将记录这一特殊纪念意义内容的婚礼录像遗失,导致了原告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睢宁当地的生活水平、行为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各方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