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庆典录像丢失 摄影店被判赔三千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9-05-26 浏览次数:762
本网徐州讯:满心欢喜取结婚庆典录像,却被告知不慎弄丢,新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未果,一气之下将摄影店告上法院。日前,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赔偿原告彭某精神损失3000元,退还录像服务费400元。
2008年农历
法院审理后认为, 由于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发生在原告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时间内,难以重现,由于被告的过错,将记录这一特殊纪念意义内容的婚礼录像遗失,导致了原告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睢宁当地的生活水平、行为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各方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