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520下午,丹阳法院对涉嫌犯受贿罪的潘志平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十七万五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11月至20082月,被告人潘志平担任丹阳环保局副局长,在2002年至2008年的6年时间内,其利用职务之便,趁春节、中秋等节日大肆收受沙旺柯、郭卫忠、徐亮等数十人的贿赂人民币162000元、欧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10000余元)、华地百货商场购物卡3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81026,因群众举报,被告人潘志平被丹阳市纪委审查,其除如实交代已被纪委掌握的收受沙旺柯51000元贿赂的事实外,还如实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收受郭卫忠、徐亮等十人贿赂124000余元的事实,并退出了全部的赃款。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志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由于其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并能真诚悔罪,遂对其作了上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