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丹阳环保局副局长潘志平受贿十七余万元获刑十年
作者:蔡腊娣 张智慧 发布时间:2009-05-25 浏览次数:806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1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潘志平担任丹阳环保局副局长,在2002年至2008年的6年时间内,其利用职务之便,趁春节、中秋等节日大肆收受沙旺柯、郭卫忠、徐亮等数十人的贿赂人民币162000元、欧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10000余元)、华地百货商场购物卡3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志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由于其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并能真诚悔罪,遂对其作了上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