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从事鲜花买卖的老赵最近有点烦,因为他的房东屡次催他搬出现在租用的店铺,到新建成的市场去做生意。但是现在的店里生意不错,自己搬走不就意味着客户的流失吗?老赵思前想后,还是和房东耗上了。不久,店里的电停了,连沿街的大门也被堵住,老赵的气便不打一处来了,一纸诉状将房东乐源公司告到了无锡市南长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赵与乐源公司于200831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乐源公司将某市场内一间店铺出租给老赵,租赁期限自200831日起至市场搬迁日止,租赁期届满或因老赵违约,公司收回房屋时,不承担老赵改装修或增扩设备的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至市场搬迁日止,属于当事人约定以市场搬迁日到来的事实作为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的附款,搬迁日到,房屋租赁期间即届满,现新的市场已建成,应认定搬迁日已到,老赵要求乐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出租的义务、维护优先续租的权利并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租赁期届满时,乐源公司不承担改装修或增扩设备的任何费用,故老赵赔偿装潢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由于老赵并不能证明是乐源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过错导致其经营损失及货物损失,故其要求赔偿经营及货物损失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乐源公司返还老赵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 100元,驳回了老赵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