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黄汉华 发布时间:2009-05-22 浏览次数:697
本网盐城讯:原告东台高东织布厂系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家纺经营,2006年初,被告孙某经人介绍到原告处从事钳工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无证据证明其受原告单位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除其自行陈述外,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问题。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是我国沿袭已久,现阶段仍在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原告单位厂长夫妇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能直接得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就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寻找工作的同时,莫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愿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有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