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原告东台高东织布厂系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家纺经营,2006年初,被告孙某经人介绍到原告处从事钳工工作,2006413日晨,其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原告单位厂长夫妇将被告送医院治疗,并为被告垫付医疗费6000元。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无证据证明其受原告单位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除其自行陈述外,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问题。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是我国沿袭已久,现阶段仍在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原告单位厂长夫妇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能直接得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就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525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有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据,还可参照下列凭证:一是注意收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工友的证言,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寻找工作的同时,莫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愿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有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