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200878,被告管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该市邵伯镇时与同方向骑人力三轮车的原告张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被告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丽被送往扬州市区一家医院治疗,经相关部门医疗鉴定,张丽所受伤为十级伤残,并在医院住院167天。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索赔167天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4206元,但被告认为像原告这样的伤住院167天“不正常”,长时间住院人为扩大了自己的损失,自己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法院经过调查,张丽住院46天就痊愈了,此时她本可以出院,同时要求被告作出相应赔偿,但张丽仍继续住在医院不走,医院也不好赶她出院,只好任其继续住院,就这样王丽就“多”住了四个月,还继续请护工为她护理。最终,对张丽提出的24206元赔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只支持8268元,其余由张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