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法院行政协调机制成效显著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9-05-21 浏览次数:350
本网徐州讯:徐州丰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推行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努力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互动,取得了较好效果。2009年以来经法院协调后,六成案件以当事人撤诉结案。
一是全程协调。坚持在开庭前先进行协调,当事人不同意协调或协调不成的,及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如有当事人请求协调,审判长可中止庭审,当即进行协调。当庭协调不成,但存在协调可能的,在庭后再行协调。
二是主动协调。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积极寻求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主动向行政机关宣传解释法律,营造协调氛围;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分析案情,取得其信任,尽快化解矛盾。
三是合法协调。明确“三个禁止”,即禁止以牺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换取和解,禁止行政主体在自身法定职权外利用其它机关的权力与相对人和解,禁止法官在明知某些行为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协调。在组织协调时,法官保持中立地位,防止被告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原告做出让步,确保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