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徐州贾汪区法院为女职工维权
作者:王民报 发布时间:2009-05-21 浏览次数:696
本网徐州讯:孙某为某影剧院女职工,虽10年未到单位上班,单位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却被法院判决撤销,并且该单位还要为该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金。日前,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决了这起民事案件。
该影剧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影剧院在孙某哺乳期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
本网徐州讯:孙某为某影剧院女职工,虽10年未到单位上班,单位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却被法院判决撤销,并且该单位还要为该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金。日前,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决了这起民事案件。
该影剧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影剧院在孙某哺乳期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