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孙某为某影剧院女职工,虽10年未到单位上班,单位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却被法院判决撤销,并且该单位还要为该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金。日前,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决了这起民事案件。

1990125,贾汪某影剧院与孙某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1年,合同期至199412月份。合同当时规定,孙某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内双方不得解除合同。1994年下半年孙某怀孕,随后便没到单位上班。199553,该影剧院以合同于1994126期满为由,对孙某作出除名决定。200410月影剧院改制,结算人员名单上没有孙某的名字。孙某即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裁决,撤销了影剧院对孙某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裁决孙某可以与其他职工一起参与结算,单位为其补交养老保险。

该影剧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影剧院在孙某哺乳期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