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先行垫付了费用,但受害人不愿意结账,致使驾驶员一方利益受损。双方闹到对簿公堂,原来的受害人此时站在了被告席上。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朱某将相关病历、票据等交付给了龚某。

200754,驾驶员华某驾驶小汽车在某小区通道倒车时,不慎将年迈的朱某撞倒。当日,朱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59日,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华某是为其老板龚某办事,因此朱某治疗期间的费用由龚某负担。朱某共花费医药费45600元,其中13000元由朱某之子出具收条。而这辆车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医药费8000元,龚某支付了37000余元。但至今朱某未将治疗的相关病历、票据等材料交付龚某,致使龚某无法进行理赔。因此,龚某起诉法院要求朱某给付相关病历、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