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家住秦淮区的陈老汉最近遇到了一桩倒霉事,在家门口被邻居养的狗咬伤了,谁知邻居又不承认是自家狗咬的,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被邻居的狗咬伤的,陈老汉找到了几位邻居作证,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狗的主人徐林赔偿陈老汉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00余元。

老汉被狗咬

2008818下午3时许,六十出头的陈老汉骑自行车从外面买西瓜回家,在自家楼下,迎面正遇邻居徐林与其宠物狗出来,宠物狗走在前面,徐林走在后面。狗看到陈老汉后,突然蹿上去将其的下肢咬伤,车蒌内西瓜也摔碎。陈老汉知道咬自己的狗正是自家楼下101室住户徐林养的。便找到徐林想讨个说法,陈老汉质问徐林“狗咬人你怎么不拴”,而徐林根本不理会陈老汉,径直走开了。无奈之下,陈老汉爱人用电话向居委会和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调解没有成功。经过秦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南京市第二医院诊断,陈老汉伤口长2cm、宽1.5cm,有少量出血,经过治疗伤情痊愈了。而徐林一直认为不是自家狗咬的,坚决不同意赔偿,无奈之下,陈老汉只好将徐林告上了秦淮法院。

邻居法庭作证

陈老汉说,被告徐林家的狗在小区内,几年来连续多次咬人,居民生活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自己每次都只有从旁边的楼绕过去。2005年,自己就曾经被她家狗咬过。那时徐林在自家楼下打牌,狗没有拴起来,自己正好路过,被她的狗咬过,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了。没想到这次又被这只狗咬伤,真是倒霉!而且徐林这次根本不承认是她家的狗咬伤的。自己是退休职工,单位虽然没有扣工资,但因为被咬实际上产生了误工费,当时自己在江宁有一套房子要装修,本来每天必须要去监工的,事情发生后就没法去了,只能每天给人家100元,请人家代我监工,共花了1500元。而且由于自己已年过花甲,被狗咬伤后虽注射了狂犬疫苗,但一直担心今后漫长生活中是否会平安无事,所以经常精神紧张、恐惧,晚上睡不着,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63.4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36.6元、营养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元,共计6000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老汉找了十几位邻居作证,这些证人均证明徐林家的狗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在门口不停地咬人,附近住户前往车棚存车辆,常被这只狗咬伤,天冷衣服穿多点还能躲过,天热没有办法时只能绕道进入车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也陈述自己在2007724被被告的狗咬伤。还有几位邻居证实事发当天原告被徐林家的狗咬伤的事实:那天在门前大树下打牌,听到原告喊“狗咬我了,狗咬我了”,看到原告腿上的血印,也看到原、被告双方吵架,当时打牌的四个人均目睹了这一情况,当时现场确实也就被告家的一条狗。

法庭激烈辩论

在法庭上,徐林一直坚持,自家狗根本没有咬原告,原告也没有受到精神损害,原告从来也没有向自己提过什么要求,也根本没有讲过狗咬人的事情。派出所也调解过,但是自己在派出所也讲我自家的狗没有咬人。徐林还说到:“我的狗平时都关在家里的,818是我开门的时候它突然跑出来的,我在后面撵它的。事后是原告叫我走的,我才抱着狗走的。当时我家狗要是咬到他了,他会喊我带他去看病的”,以此来向法官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据徐林陈述,当时自己抱着狗到陈老汉那儿,把狗放下来,后来陈老汉就说狗咬了他。既然现在原告坚持是自家的狗咬他,就要举出证据。

同时徐林对陈老汉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怀疑,关于病历,徐林认为陈老汉爱人是在药房工作的,随便可以找人弄个病历;片子也是陈老汉自己拍的,不是医院拍的,不能证明是狗咬的,陈老汉的伤本来就是一块烂的,是自己抓破的;而且陈老汉在哪拍的片子,也要举证。对原告提供的病历、医药费收据、狂犬疫苗注射单看都不看。徐林对原告提供的邻居们的签字也不认可,认为不是邻居自己的签字,也许是原告在马路上随便找人签的。

曾因狗发生纠纷

徐林还向法庭陈述:之所以双方会有今天纠纷,是因为去年冬天原告家楼下开麻将档,自己到麻将档打牌,自家狗也跟着,当时原告家也有一只狗,比她家的狗好点,原告就不给她家的狗碰原告狗,为这个事情他原告用一个大棍子打她家的狗,双方为此吵了起来,后来还动了手,现在原告就是记上次的仇。自家的狗平时就是在门口放养的,从小到现在它一直都在门口,是一只草狗,以前也没有咬过人。自己也没有什么证据,但当时自己在场,我家的狗没有咬人。徐林表示,自己不同意赔偿。但如果调解,同意赔偿原告200300元。

判决部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林的宠物狗咬伤了原告陈老汉,徐林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徐林否认自己的宠物狗咬伤了原告,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狂犬疫苗注射单等证据,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徐林的宠物狗咬伤了原告。被告否认原告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狂犬疫苗注射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却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原告受伤,客观上需要增加营养,法院酌情支持原告600元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另外,据据医学原理,狂犬病毒在人体内潜伏时间可能较长,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精神负担,造成精神损害,法院酌情支持原告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主张的所谓误工费1500元其实不是误工费,只是一种间接损失,且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间接损失的产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也没有提供票据等证据证明产生了交通费,故对原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徐林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共计2263.4元。二、被告徐林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