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事件回放:女营销员胁迫厂长签订欠款协议

张静在郑州从事营销工作,2006年与宜兴某环保厂订立营销人员聘用合同,合同上对张静在聘用期限内如何享受工资、业务费等均作了详细约定。此后,自200839522期间,张静分五次向环保厂借款计8900元。20081013日晚,张静等人将环保厂厂长陈林挟持,至1014日凌晨,陈林在张静等人的胁迫下,与张静订立了协议书,写明欠张静146000元。后环保厂汇款60000元给张静。20081223,张静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林归还欠款86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诉讼费,陈林提起反诉,要求撤销20081014在受胁迫下与张静签订的协议书,并驳回张静的诉讼请求,由张静承担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欠款是否在胁迫情形下所签订?

原告(反诉被告)张静称,她与宜兴某环保厂之间有业务往来,经结算该厂欠她现金146000元,并于20081014由厂长陈林写下协议书1份,承诺以上款项由陈林支付,现已归还她60000元,尚欠她现金86000元,到期经她催要,陈林分文未付,她不存在胁迫情形,协议是被告自愿所为,为此向法院起诉。

被告(反诉原告)陈林称,200865,因张静与环保厂存在业务费问题,为此曾雇人殴打他,有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为证。20081013日晚,他出差至郑州市,在和同事一起去火车站途中,遭到张静等67人的包围和拳打脚踢,他身上多处受伤,自13日傍晚至14日凌晨,由于对方人多势大,他害怕再受到对方的殴打,无奈之下只得违背真实意思,被逼写下协议书。他在获得自由后,即委托宜兴厂里的会计向宜兴市公安局报警。张静要求支付业务费,只能向环保厂主张,与他个人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因他书写的协议书是在受胁迫情形下书写,故该协议书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要求撤销此协议书。

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依法足以认定的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加以佐证。本案中,原告张静与被告陈林间无经济纠纷,张静亦未提供已与环保厂结算,环保厂欠张静现金146000元的相关证据。张静在陈林出差期间,对其实施胁迫行为,有证人和公安机关相关证明佐证,在胁迫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现陈林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撤销该协议书,依法应予准许;故对张静要求陈林支付款项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081014陈林与张静签订的协议书;驳回张静要求陈林归还欠款86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