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能否申请执行
作者:邱阳 伍晓伟 发布时间:2012-03-07 浏览次数:1015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一案,2010年7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婚生子陈某某(时年6岁)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10年10月起至小孩18周岁止,每月承担小孩生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陈某未按判决书第二条确定的义务将陈某某交由原告王某抚养,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将婚生子交由其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
对本案能否申请执行,出现了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申请执行。因为判决书已经生效,陈某应按判决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书已经生效,陈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王某享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申请执行。因法院判决婚生子陈某某随原告王某生活,是确认判决,确认王某对婚生子的抚养、监护的权利和义务。该判决不是给付判决,申请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判决条款不具有执行力,不符合执行受案标准,应裁定不予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从法律的角度讲抚养权双方是平等的,本案中法院判决婚生子陈某某随原告生活,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确认未成年子女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学习、教育、监护和成长。本案中的被告陈某(小孩父亲),暂无固定职业,没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完全承担小孩的抚养责任和义务,而本案中的原告,有固定的职业,经济收入相对较为稳定,故法院确认小孩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应具有给付内容,才具有执行力。3、就判决而言,有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确认判决无执行力。而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不同之处在于给付判决不仅确认原告请求权存在,而且还责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是确认判决,而不是给付判决,且本案执行对象特定人而不是物,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人身完全排除于执行客体之外,对小孩人身不得强制执行。综上,申请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判决条款不具有执行力,本案应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