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9512,东台法院对法律工作者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59月,被告人王某为他人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20051231被告人王某以诉讼需交纳诉讼费为由收取委托人6000元。2006年初被告人王某将6000元挪作他用。期间委托人多次催促案件的诉讼情况。20066月份被告人王某为了掩盖事实,蒙混过关,伪造了两份东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退还给委托人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将为当事人代交的诉讼费挪作他用,没有能力交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伪造本院民事判决书两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