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断了法律工作者的从业之路
作者:梅勇 何娟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09-05-20 浏览次数:746
2005年9月,被告人王某为他人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将为当事人代交的诉讼费挪作他用,没有能力交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伪造本院民事判决书两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9月,被告人王某为他人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将为当事人代交的诉讼费挪作他用,没有能力交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伪造本院民事判决书两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