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诉请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作者:金永南 张季林 发布时间:2009-05-20 浏览次数:776
本网南通讯:乘坐公交受伤,乘客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去年10月,年过七旬的曹某某乘坐的某公交公司客车在通州市金沙镇某路段与管某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公司和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曹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左第3-7肋骨骨折,用去医药费14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问题,曹某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27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审理中,公交公司对事实不存在异议,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曹某某有权根据上述规则选择司法救济途径,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管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与公交公司达成一个客运合同。曹某某选择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因未安全运送乘客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法应予支持。但曹某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属于不可预期的非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故对曹某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本院以不予支持。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曹某某医药费等损失22759.07元,驳回原告曹某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