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南京水德中介公司带买房人栗维看房后,栗维家人又通过其他中介买下房屋,水德中介公司认为栗维应该按照约定给付中介费,栗维不同意给付中介费,水德中介公司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个说法。近日,秦淮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居间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水德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一起看房,最后也买了,应给中介费

水德公司在诉状中称,栗维于2008323到公司要求提供房源,购买房屋,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单》,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具体房源秦淮区某小区一套住房给被告,并约定栗维与房主成交后,向公司支付总房款1.4%的佣金。现栗维私自与房主交易,不履行与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要求判令栗维给付居间费25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房主:不是你介绍的成功的,不给钱

栗维则认为,自己从未与水德公司签订《看房确认单》,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水德公司也未促成自己与房主建立买卖关系,所以,水德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支付中介费。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是儿子联系的另一家中介公司帮助购买的。而且,房主售房信息是登在网上的,是公共资源,并非水德公司一家独有,房主也从未委托过他们,请求法院驳回水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房屋是其他中介介绍的

南京秦淮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原告向被告提供本市秦淮区某小区房屋的房源信息,并由原告的工作人员带领被告看了该房屋。当天,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看房确认单》,该确认单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源具体地址如下:具体地址:秦淮区某小区房屋房主确认:     二、甲方承诺,上述房源信息系首次从乙方获取,如果成交,根据南京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则甲方按总房款1.4%的标准支付乙方佣金。三、乙方承诺免费带甲方看房并向其提供房产过户相关政策的咨询。四、违约责任:甲方(含亲戚朋友)不得就乙方所提供之看房信息与房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亦不得就同一房屋在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如违反本协议,甲方必须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为筹集购房款,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将被告的房屋出售,但因种种原因,协商未成。20087月,被告妻子和儿子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了该房,房价为118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秦淮区某小区房屋原所有权人未委托原告出售其房屋,原告的房源信息系从网上获取。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系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单》的内容来看,原告的义务系促成被告与本市秦淮区某小区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交易,即为订约媒介。本案中,原告的妻子与儿子虽与该房原所有权人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的成立并非原告为订约媒介服务的结果,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依照法判决:驳回原告水德中介经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