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中院民二庭通过耐心细致工作,成功促成了破产申请人无锡小天鹅江波模具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公司)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避免了小天鹅旗下公司被宣告破产,既维护了“小天鹅”知名品牌的声誉,又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得到的清偿。江波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成为既我院成功审理两例破产重整案后,又一件促进社会和谐的成功案例。

江波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日本江波精机株式会社出资250万元、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

20086月,因长年亏损,江波公司经无锡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提前终止经营、进行清算。在自行清算过程中,江波公司发现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提出由其股东筹措资金清偿江波公司债权人债权至30%比例的和解方案,而江波公司主要债权人对江波公司曾于20082月、20077月对其股东小天鹅公司两次个别清偿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该个别清偿不公,未同意该和解方案。20081222,江波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0914裁定受理,并指定无锡华安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江波公司管理人。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波公司及其股东小天鹅公司表示,考虑到“小天鹅”品牌及公司声誉,仍希望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而经管理人初步估计,通过江波公司破产清算,一般债权人债权清偿比率不会超过30%。综合以上因素,合议庭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具有和解可能,故要求管理人在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考查本案是否具有和解的可能,同时与江波公司及其债权人多次沟通协调,希望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2009326,江波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除审议管理人所作的管理工作报告、决议破产清算有关事项外,还讨论了有关和解事宜。江波公司债权人均表达了和解愿望,但有债权人对江波公司提出的30%的债权清偿比例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小天鹅公司退回江波公司对其个别清偿所得设备。会后,小天鹅公司为配合破产案件能顺利审理,同意退回20087月抵债设备。而20082月的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期限前,经本院释明后,债权人未再坚持要求提出要求退回该批设备。

2009425,江波公司正式向本院提出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本院于2009427裁定受理,并于2009518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并进行决议。会前,江波公司及其股东在法院的协调下已同意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32%;会上,江波公司管理人亦向各债权人汇报了其测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普通债权人可得债权清偿的比例,明确说明江波公司资产(包含退回的抵债设备)即使通过拍卖按照评估价值完全变现,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也不会超过25.52%。最终,与会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无一表示异议,一致通过了和解协议的决议。(朱建伟、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