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服务稳定大局 促成破产和解
作者:朱建伟 发布时间:2009-05-20 浏览次数:604
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中院民二庭通过耐心细致工作,成功促成了破产申请人无锡小天鹅江波模具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公司)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避免了小天鹅旗下公司被宣告破产,既维护了“小天鹅”知名品牌的声誉,又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得到的清偿。江波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成为既我院成功审理两例破产重整案后,又一件促进社会和谐的成功案例。
江波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日本江波精机株式会社出资250万元、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
2008年6月,因长年亏损,江波公司经无锡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提前终止经营、进行清算。在自行清算过程中,江波公司发现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提出由其股东筹措资金清偿江波公司债权人债权至30%比例的和解方案,而江波公司主要债权人对江波公司曾于2008年2月、2007年7月对其股东小天鹅公司两次个别清偿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该个别清偿不公,未同意该和解方案。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波公司及其股东小天鹅公司表示,考虑到“小天鹅”品牌及公司声誉,仍希望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而经管理人初步估计,通过江波公司破产清算,一般债权人债权清偿比率不会超过30%。综合以上因素,合议庭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具有和解可能,故要求管理人在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考查本案是否具有和解的可能,同时与江波公司及其债权人多次沟通协调,希望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