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519,金湖法院邀请县、镇社区矫正组织以及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团委等单位代表,共同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强迫卖淫一案能否适用缓刑进行听证。根据被告人王某所具备适用缓刑条件和听证各方对王某的综合评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近年来,金湖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量刑尺度,对依法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推判前听证制度,从而使每一次非监禁刑判决都达到了刑法规定、未成年人需要、被害人信服、社会认可四者之间的平衡一致。该院的具体做法是,在受理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三日内分别向公、检、司机关以及被告人就读学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等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告人在侦查期间以及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并形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书面评估报告。开庭审理当日邀请参与调查的各方代表召开听证会,当庭宣读调查评估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以便法庭作出公正裁量,提高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工作的准确率和透明度。

近年来,该院通过全面推行判前听证制度,判决的20余名适用非监禁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