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小孩频报复 触刑法终入狱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2-03-07 浏览次数:297
今天,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拐骗儿童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年9月,时年35岁的张某因一起交通事故险被摩托车撞倒,一直怀疑与自己有过节的周某所指使。为了报复周某,张某戴假发躲在其家附近,经过6天观察,终于在同年10月15日晚7时,张某趁周某夫妇上厕所之际,将周某四岁幼儿抱走。后见警车至周家附近而感到害怕,遂于当晚11时许将其儿子送回。为了解恨,张某自2011年10月17日至19日利用陌生号码多次以小孩生命为要挟,向周某发送威胁、恐吓短信,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因周某报警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拐骗儿童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振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