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审结一起因肇事车辆未投交强险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车主李某对原告王某15万余元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限额以外部分由司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200852被告李某向张某借用轿车一辆,当日李某在驾驶途中不慎将原告王某撞伤,后王某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住院68天,共花去各项医疗费用8万余元。该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又查明该车辆未投交强险。今年初,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张某及司机李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张某所驾车辆系李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张某在事故中对王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李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