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办出国劳务 两股东负责清理赔偿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5-18 浏览次数:857
本网苏州讯: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一起没有经营资格的信息公司以办理出国劳务为由收取费用引发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公司的两位股东限期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偿付债务,逾期则应连带赔偿。
2007年4月,越洋公司以办理出国劳务手续为由向袁某和顾某收取共计166000元,承诺为二人办理出国(加拿大)劳务手续。越洋公司是于2006年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彭某和沈某,经营范围是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于2007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觉得出国无望,袁某和顾某遂于今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及二股东归还劳务费用。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越洋公司并不具备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的相应资质,故原、被告的关于办理出国务工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因该约定取得的财产166000元应予返还。即使越洋公司只是作为中间人为二原告提供出国务工的居间服务,其自收取费用后至公司吊销并至诉讼一直未能办理相关事宜,也未尽到诚实勤勉义务,二原告要求返还费用也于法有据。虽然越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主体尚存,应由二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以清理财产为限清偿债务;逾期不予清理的,则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