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一起矛盾较大的租赁合同执行案件在镇江润州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妥善得以解决。被执行人已腾空房屋,自行迁让。

2006913,镇江市中恒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与赵春燕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中恒公司提供本市电力路2号门面房的第二层楼房(面积1400平方米)给赵春燕使用,使用期限自200610162011630止,赵春燕于每月5日前向中恒公司支付5万元,水、电费由赵春燕承担。协议订立后,赵春燕自20071月起开始拖欠房租及水电费用,中恒公司起诉到润州法院,要求:赵春燕立即迁让本市电力路2号门面房的第二层楼房;赵春燕支付租金200000元。2008630,润州法院一审判决赵春燕从电力路2号门面房的第二层楼房中自行迁出;赵春燕给付中恒公司租金200000元;中恒公司补偿赵春燕247972元。后赵春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予以维持。赵春燕仍然不服二审判决,四处上访。

20081110,中恒公司向润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孙国根负责执行该案,并于第二天即向赵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但其未予自动履行。经过实地走访执行现场,执行法官了解到赵春燕及其母均居住在电力路2号门面房的第二层楼房内,赵春燕称自己无房居住,一家三口全部居住在此,没有地方可搬,并称自己已经向省高院申诉。赵春燕本人患有心脏病,其母已经76岁,如果予以强制执行,可能会引发极大的矛盾。而中恒公司属于特困企业,从起诉到申请执行已经一年五个月,赵春燕一直不肯交出房产,给中恒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职工的两金也难以按时交纳。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只有着力于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互让一步,迅速解决该案才不致于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奔波于双方之间,仅谈话笔录就作了十几份,双方均对法院以人为本的务实工作作风,对该案的倾心协调表示敬佩和感谢,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赵春燕于200958前腾空了房屋,中恒公司也如期将补偿款打入法院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