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假释和社区矫正对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过程中,引入社区矫正机制,综合衡量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并对假释罪犯在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改造的一项制度。今年以来,徐州中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创新六项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假释与社区矫正之间的有效对接,帮助罪犯积极投身改造,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413,徐州中院在徐州监狱举行了18名罪犯假释听证会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仪式,《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对此作了详细报道。

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工作理念对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联合下发之后,为使假释和社区矫正对接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2009年初,我院召开全市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邀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徐州监狱、彭城监狱相关领导参加座谈,就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交流,形成了共识。即建立假释与社区对接机制完全“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完全符合刑事法律和政策规定,不但彰显了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和趋势,而且我市社区矫正机构的不断发展也为此项制度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平台。会后,中院审监庭先后多次与相关机关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为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打造了基础。

健全审判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形成工作主体对接。按照构建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机制的要求,该院审监庭统筹调配审判资源。由庭长负责全面指挥协调,专门确定一名副庭长牵头分管,加强领导;同时安排专人与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处理各项前期准备和后续收尾等衔接工作。20091月,针对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增幅较大、案件较为集中的新情况,在现有刑事审判人员的基础上,由全庭审判长组成三个合议庭承担监狱减刑、假释的审理任务,另外辅以一个综合组负责协调后勤工作。通过动员全庭力量,整合人员,强化团队合作,汇聚审判合力,努力确保减刑假释审判工作优质高效。

引入审前调查机制,促进工作职能对接。《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假释法定条件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不至再危害社会”的认定,缺乏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罪犯在监狱中的劳动表现和考核奖励情况能够帮助人民法院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却无法确切衡量其犯罪意识是否淡化、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另外罪犯假释后能否适应矫正环境,社区矫正机构能否对假释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管,都缺乏应有的评估,影响了假释制度的合理性,造成假释适用率偏低。针对上述情况,徐州中院在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了审前调查机制,即在案件听证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拟假释罪犯的家庭是否愿意接纳、家庭经济状况如何、社区能否帮助妥善安置以及社区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然后再由法院结合罪犯在监狱的改造情况综合判断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全面衡量罪犯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在本次对接工作中,对于徐州监狱、彭城监狱年初呈报假释的徐州籍(包括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六县五区)18名罪犯,该院委托市司法局征求罪犯户籍所在地的14个司法所意见,进行假释前社区矫正环境评估,出具了正式书面意见。

规范假释听证机制,完成工作程序对接。在严格执行省高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听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徐州中院不断进行探索,除拟假释人员本人、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参加听证外,还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出庭介绍审前调查情况,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同时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旁听,进一步促进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公开公正。在413,徐州中院在徐州监狱举行了18名罪犯假释听证会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仪式,在充分听取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17名罪犯当庭裁定予以假释,并由刑罚执行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对1名拟假释人裁定不予假释,受到了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参加听证的罪犯也普遍反映心灵受到了强烈震撼。

建立法律手续交接机制,保障工作内容对接。徐州中院在调查中发现,以往的假释工作往往存在着假释法律文书交接不畅、假释罪犯不及时报到入矫等情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为此,该院在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支持和配合下,建立了假释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文书交接机制。在本次听证会上,对于裁定准予假释的罪犯,由法院主持,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使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更加明确,衔接更为紧密,有效防止了假释罪犯脱管失控。下一步是入矫登记。在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后,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司法所予以登记,对其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强化释后回访机制,推动双向互动对接。徐州中院在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假释条件和矫正环境开展审前调查外,同时建立了回访制度。在假释之后,审判人员定期到社区对罪犯矫正情况进行回访,与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面对面地交流,了解罪犯矫正改造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假释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切实压降再犯罪率。对于假释罪犯违反假释规定或者再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对于假释罪犯确有生活困难的,积极予以协调,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假释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功能,帮助罪犯尽快回归社会,重做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