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安徽籍男子刘某,不讲公德,一次饮酒后在一理发店门口随地小便,理发店主说了他几句,两人发生争执,过路人上前劝阻了一番,刘某非但不听劝告,反而动手殴打店主及过路人,致一人受伤。日前,锡山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115日晚6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在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某理发店门口小便,因而与理发店经营者陆某发生争执,路过该处的沈某上前劝说了几句,刘某仍不听,沈某要陆某报警,被告人刘某即殴打沈某与陆某,致使沈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沈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20081211,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沈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医药费人民币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