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元“摆平”工伤事故 轻信“私了”员工险失巨额赔偿
作者:张留兵 徐兴华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次数:808
本网苏州讯:公司预判员工的工伤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私下里与员工签订了赔偿协议,可没有想到员工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结果大大出乎公司和员工的意料,赔偿款一下子翻了几个倍。公司认为双方有“言”在先,遂将该员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90000余元的赔偿费用。
而陈某则认为仲裁裁决书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私下签订工伤协议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他在没有作出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的工伤协议是无效的。协议签订时,公司对伤残等级已做出了预判。当时是公司为他申请工伤鉴定的,公司对鉴定结果应该是认可的,现在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该公司表示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很大,而陈某则表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坚决不肯让步。在法官耐心的劝解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机械公司赔偿陈某80000元,赔偿款共分六期支付,于
法官点评: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对双方“私了”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认赔偿金额是否与劳动者应得金额存在较大差距,以此来衡量该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公司只支付了陈某10000余元,而根据劳动部门的裁决,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96000余元。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种利益上的不均衡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有失合同正义。双方之间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对该协议有撤销权。如法院进行判决则陈某获得全部的赔偿款无可争议,但是考虑到企业自身经营存在很大的困难,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强行判决会影响到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如果企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陈某可能陷于诉累,对一个外来务工者而言,其长时间被一起诉讼缠身也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因此法院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调解,有利于很好的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更加切实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