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9511,起诉要求与已办理离婚手术的前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郭某向如皋市石庄法庭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其起诉。经审查,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原告郭某与陆某于1995年相识,1998年领取结婚证,19992月生一子。近年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郭某于20085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双方均未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00812月郭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32万余元的二处房产。223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已见,当庭调解未成。但承办法官捕捉到双方及家庭对二人婚姻和好的希望。于是法官避开财产分割,做起双方婚姻和好的工作,并留下时间让他们慎重考虑。在之后的日子里,法官多次做原告的工作,效果明显。经过双方家庭和各方面的劝说,这对已离婚的夫妻终于破镜重圆。原告于是向法庭申请撤回析产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