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交通事故发生已有五年,再次提起诉讼能否获得赔偿?日前,惠山区法院洛社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二次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提出诉讼赔偿的案件。

涉诉交通事故发生于200334,原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圣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使张某多处骨折。同年4月,张某即诉至惠山法院,要求圣某赔偿其因第一次医疗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并准许其于第二次手术后再主张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费用。此后,原告于2003年至2007年间逐年至医院门诊复查,复查意见均建议继续门诊,200710月,经医院再次门诊,建议可择期手术,张某遂于20081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同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圣某赔偿其因第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张某的诉讼是否已超过时效,即张某是否能取得胜诉权争议颇大。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张某提起诉讼已时隔五年,那么张某还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得到赔偿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第一次手术治疗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后张某遵医嘱,持续至医院复诊,并根据医嘱情况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则其治疗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且该治疗的持续性完全取决于治疗医院的诊疗情况。其第二次手术治疗发生于20081月,即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持续发生至20081月,后其于20087月即就第二次手术治疗后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诉至法院,未超出诉讼时效。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张某现主张要求圣某承担赔偿费用的意见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