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苏州平江法院在依法审理一起疑难股权纠纷时,认真贯彻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调解为工作平台,全面加强协商、和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和辩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对抗,实现双赢。

2002110,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协商,被告将所持电器股份法人股20400股,按每股约3?05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上述金额合计62220元已全部由原告交付被告收讫。双方同意上述股票及其所有股东权益自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过户之日起归原告所有。原被告之间的法人股转让协议书于2002131经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2002)沪黄一证经字第264号公证书公证。被告的股票账户凭证交由原告保管。协议签订后,由于政策变化,原被告之间的股权一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004317,被告营业执照被吊销。2006117,上电股份复牌。200811月,原上电股份(股票代码600627)经合并收购换股,改称上海电气(股票代码601727),换股比例为17.23200928,被告尚持有上海电气无限售流通股149328股。

这起股权转让纠纷历经七年之久,中间政策几经变动。200193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禁止私下里的非流通股转让,原被告之间不能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513公布了《上市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和200658公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非流通股转让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原被告之间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由于被告营业执照被吊销,没有进行相应登记。而200811月,该股权经合并收购换股为上海电气,随即转变为无限售流通股。2006830《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流通股转让又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禁止私下转让。

由于149328股上海电气股现市价约在120万元左右,被告认为与当初签订转让协议书时冲抵的6万多元的债务相差太大,不再同意转让,双方争议激烈;且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几经国家政策更替,案情比较复杂;平江区法院民二庭对此案件的处理高度重视。诉讼中,主审法官数次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苏州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专业部门和单位查询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转让的政策演变,在理清案件脉络,抓住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多次专门组织双方来院调解,反复进行耐心的疏导和说服工作。最终在合议庭的努力下,该案件以被告协助原告转让股权,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经济补贴的方案调解成功,成功解决了这起长达七年之久的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双方均非常满意,实现了双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