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交通事故撞断路边电线杆,供电公司诉讼要求赔偿。5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射阳供电公司财物损失费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射阳供电公司财物损失费1750元,给付评估费140元,合计1890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射阳供电公司财物损失费750元,给付评估费60元,合计810元。
2008年7月31日15时1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轿车,沿射阳县境内黄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兴线与海堤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之后陈某驾驶的轿车又撞上行人张某和路旁出售泥螺的摊贩以及交叉路口北边路东电线杆,电线杆断裂后撞上包某的房屋,造成事故,致行人张某和路旁摊贩受伤,两车损坏,摊贩的泥螺、路边电线杆和包某的房屋受损。同年8月16日,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本次事故对原告射阳供电公司所有财物路边受损的电线杆未能赔偿,故射阳供电公司诉讼法院要求赔偿。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财物损失作出价格鉴定评估总值为4527元,原告用去鉴定费用200元。
被告王某驾驶的向李某借用的车辆在安邦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19日,该车辆的交强险财物损失限额赔偿款2000元,因本次事故,安邦公司在另案已实际赔偿;被告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盐城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10月26日。
法院审理认为,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4500元,被告王某、陈某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告陈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2000元的责任,余额2500元及原告的评估费用200元,应由被告被告王某、陈某按责赔偿。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