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9511日,江苏省苏州相城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相城区阳澄湖镇原党委副书记、招商中心原主任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这是该院自2009 3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来,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情节。

被告人毛某某于2004 年至2008 年春节前,利用先后担任苏州市相城区原湘城镇党委副书记、阳澄湖镇党委副书记、招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某某等7 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6000 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毛某某系经他人举报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经查明举报失实,但其主动如实供述了本案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毛某某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是在办案机关找其谈话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范围之外的同种罪行,依据“两高”《若干意见》,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上述法定、酌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城区法院全体干警旁听了此案,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大家一致认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务必要时刻绷紧廉政弦,算好家庭、道德、政治“三笔帐”,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部分相城区人大代表、相城区法院特邀审判监督员应邀进行了旁听,他们认为,本次庭审犯罪事实查得清楚,犯罪情节审得细致,犯罪性质定得准确,做到了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