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大套人民法庭“民意”陪审优化审判效果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5-11 浏览次数:528
本网盐城讯:为提高审判调撤率,减少上诉申诉率,消除上访投诉,滨海法院大套人民法庭积极探索民意陪审机制,用司法的群众性增加审判社会认同,促进社会和谐。据统计,截止
一是建立机制,创造民意生成环境。大套法庭经过认真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大套人民法庭关于引入民意陪审工作实施意见》,对民意陪审的程序、条件、范围、标准进行规范,对民意陪审的组织实施、计划安排进行部署。把民意陪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形成有制度保障、有人员负责、有措施落实的工作机制。根据该《意见》,大套法庭对“三养”、相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实行民意陪审。以聘任审判联络员措施固定部分优秀群众旁听庭审,保证民意生成基础;以事先公告、巡回审理、邀请参加方式广范吸纳更多群众参与旁听庭审,保证民意产生的广范性;规定法官庭后搜集民意,调解协议中体现民意,裁判文书中出现民意的程序、方式,保证民意陪审的实现。
二是强调释明,保证民意生成质量。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作用,要求法官无论在调解中还是庭审中加强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解释说明,为民意输送知识营养。重抓庭审小结。要求法官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分析认定相关证据,概括法庭查明事实,依案辩法析理,帮助旁听群众运用法律思维认识判断问题,评价案件是非。为了加强民意生成质量基础,该庭积极开展审判联络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讲座,组织报告会等方式对审判联络员为主体的辖区内村民代表进法律知识辅导,将他们的生活经验、交往情理与法律规定联系起来,保证他们理性地看待问题,奠定民意质量基础。
三是充分尊重,维护民意裁判权威。在调解工作中,大套法庭介绍案情,征求村民代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作为基础引导当事人遵循这个意见解决纠纷,让民意在调解中发挥指导甚至决定作用。对于判决案件,在庭审结束后,法庭委派一名牵头人组织审判联络员和村民代表进评议,决定当事人的是非责任,给他们陪审团的权力。在对错是非确定后,法官进行审查判断。如无误,则在此基础上辩法析理,争取当事人接受调解或依法下判;如有误,则因势利导,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思维再次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保证民意与裁判的统一。该庭在审理年某与玉才村土地租凭纠纷一案中,利用民意裁判成功调解纠纷,消除了一起可能引发百人上访的灾患。
四是积极宣传,扩大民意裁判效果。大套法庭积极宣传民意对于审判工作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向村民代表、审判联络员送发感谢信,宣传民意的准确性和正当性,以开展“优秀裁判员”、“优秀民意案例” 评优等活动,宣传民意对于化解民事纠纷的贡献,用宣传提高民意的荣誉感,鼓励民意支持审判工作,同时借民意的监督作用增强当事人对法庭审判的认同感,追求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和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