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四个明确”规范管理执行救助基金
作者:王守荣 发布时间:2009-05-11 浏览次数:449
本网盐城讯:近日,建湖法院出台《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从四个方面规范管理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10万元执行救助基金,确保救助基金的运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成立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法院和县财政局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救助基金的协调落实,监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决定救助基金的发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执行救助基金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批材料。
二是明确救助对象。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为: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的自然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其他涉诉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确需进行必要救助的人员。
三是明确救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按执行标的10%以下的比例进行救助,每案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救助对象在领取执行救助资金的同时应向法院书面申请该起执行案件结案。
四是明确救助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和事实材料由执行案件合议庭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后,报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审核表》,报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和《执行救助基金发放通知书》到法院财务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