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工在施工中摔伤 到底该由谁来赔偿?
作者:戴娟 发布时间:2009-05-11 浏览次数:722
本网南京讯:今年刚满四十周岁的翟齐是安徽的农民,和许许多多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样,常年在南京打工,由于掌握了一些电工技术,翟齐在南京的干得一直比较顺利。但2006年4月在一次施工过程中,翟齐不慎摔伤,导致爆裂性骨折,由于自己做的工程涉及了雇佣人、承包公司、发包公司,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彻底解决赔偿问题,翟齐将三方全都告上了法院。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了判决,由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飞来横祸
被告:不该我赔
在法庭上,被告均陈述了自己的理由,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李专力还提出了反诉的请求。李专力认为,水木建筑公司才是翟齐的用人单位,自己既不是水木建筑公司的分包人,也不是翟齐的雇主。水木建筑公司与大胜科技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大胜科技公司是发包人,水木建筑公司是承包人,法律规定,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资信或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而,翟齐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在水木建筑公司、大胜科技公司赔偿翟齐9500元医疗费后拒绝赔偿,自己念及工友情谊,到处借款凑了11200元借给翟齐用于支付医疗费。翟齐也承诺上述两公司追索到医疗费后再全额返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翟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翟齐返还自己借款11200元。
大胜科技公司则认为,2004年6月,公司与水木建筑公司就弱电系统工程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工程范围为卫星电视系统、半路电视监控系统和程控交换机系统,其中承包方应确保工程的质量,并对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水木建筑公司一直是安排其工程师李专力负责的。在工程完成以后的2006年4月初,因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水木建筑公司又安排李专力负责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翟齐不慎从天花板摔落,导致受伤,大胜科技公司认为,自己将弱电工程交由水木建筑公司承揽,作为承揽人的水木建筑公司理应按约定完成其工作任务,对于其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妥善处理,自己并非翟齐的用工单位,也非雇主,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翟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水木建筑公司经法院传唤没有出庭。
法庭:查清事实
经秦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大胜科技公司将弱电系统工程承包给水木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完工后,2006年4月初,因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故由水木建筑工程公司继续负责维修。审理中被告李专力陈述,自己本人也是给水木建筑工程公司打工,当时被告大胜科技公司有两台摄像机要移位,于是水木建筑工程公司就让其去维修,当时一人无力完成工作,就介绍原告一起施工。在诉讼中,原告也认可是李专力叫其去施工的,但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均是听从李专力的,以前也经常为被告李专力做事,当时李专力也答应每天给付50元工资,被告李专力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以前在其它公司是叫原告干过活,每天是给过原告50元,但本次施工其只是介绍人。
判决:连带承担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中,原告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李专力就是原告的雇主,但从原告和李专力的以往工作隶属状况来分析,原告多次为被告李专力工作并取得报酬。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李专力在转院说明中也认可自己是责任方,并给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综合以上事实,认定被告李专力就是原告雇主的事实。李专力辩称自己也是替被告水木建筑公司打工,因被告水木建筑公司未能到庭证实,且李专力也未能就其辩称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对此辩称没有采纳。由于被告大胜科技公司将弱电系统工程交由被告水木建筑公司施工,而水木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李专力施工,对于李专力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及安全条件,水木建筑公司疏于审查,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胜科技公司将弱电系统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水木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并无不当,对此事故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李专力反诉要求原告退还11200元医疗费用,因被告李专力是原告雇主,支付11200元医疗费是其法定赔偿义务,故对李专力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
一、被告李专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86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70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7811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633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260元,合计98872.8元。二、被告水木建筑公司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大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李专力对反诉被告翟齐的反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