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四项措施规范审理公告离婚案件
作者:杨山明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430
本网扬州讯:针对部分离婚案件的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只好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然后采用缺席判决形式审结案件,而民诉法对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规定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问题的现象,维扬法院采取四项措施,规范公告离婚案件审理。
一是认真核查被告下落。对于原告起诉称被告下落不明的,告知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明确规定承办法官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被告近亲属进行会面,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笔录,在法庭上出示。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依职权调查取证笔录相结合,审慎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二是穷尽公告送达手段。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三种送达方式选择适用为同时适用。对于确因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公告费用的,对原告进行法律援助,以确保公告到位。同时明确要求,处理该类案件必须在被告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在程序上尽可能保证被告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
三是查清当事人婚姻现状。要求承办法官必须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相关单位、个人进行了解核实,尽可能还原讼争事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沟通,开庭时尽可能通知被告亲属到庭旁听,以保证事实调查到位。
四是强化法律释明义务。公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重新出现并找到法院的,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确有财产未被分割的,告知被告另案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对于子女抚养,如被告认为自己的条件更为优越、更有利子女成长的,告知其另案起诉变更抚养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