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摩托未戴头盔 事故无责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872
本网无锡讯:日前,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丁某虽对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核减了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这份判决明确告知人们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未按法律规定乘坐摩托车时佩戴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核减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丁某的损失总额为389451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费用36666元,丁某自行承担35278.50元损失。
长期以来,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负责任的一方,要赔偿无责任一方的全部损失。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思维定势,即交通事故责任就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实际,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前者阐明的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不问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后者关注的是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但不等于他们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丁某作为乘坐人在案发时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丁某承担一定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