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当众遭人谩骂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定),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原、被告系同组南北宅邻居。20088月初,因被告父亲与他人发生纠纷,启东市公安机关到当地去调解时,向站在路旁的原告问路,原告告知后,在民警寻找过程中,被告跟在其后,在跑到原告家宅东山头时,被告随口骂了“偷姑佬X”。次日,公安机关到当地村委会调解被告父亲与他人的纠纷案过程中,原告想说明不是她叫派出所人来时,被告冲进办公室骂原告“偷姑佬X”,原告反问其骂谁时,被告连骂原告几句。在场的调解人员和村干部将被告拉出办公室才平息事态。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有关部门调处纠纷过程中,在公开场合谩骂原告,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法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