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欠付工资但公司以根本不认识该员工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工资,近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承包位于铜山县汉王镇某工程,但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没有实际施工该工程,而是由南通某公司挂靠被告公司以其项目部的名义实际施工。该项目部在施工期间,聘用汉王镇村民乔某在工地负责技术工作,并谈定工资待遇标准为每月3500元、电话费每月100元,2个多月后,该项目部负责人张某与王某签订内部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书,将工程交由王某施工,王某继续以该公司项目部项目组的名义实际施工,聘用乔某为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参照之前的协议,但那时乔某并未领全上一段工作期间的工资,同时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应得的工资也直到最后也分文没见。乔某索要几次都没有结果,于是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其工资并赔偿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南通某公司和王某的工程都是以被告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其行为亦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