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妻子借巨款 离婚债务独自担
作者:陈教智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848
本网无锡讯:“感谢法官能作出这样公正的判决,还我公道,接下来的离婚官司,我完全相信法官能做到公平公正。”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蒋婷激动得热泪盈眶,那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吴凯起诉称,2006年10月及2007年2月,胡彬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彬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妻子蒋婷知道借款一事,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胡彬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妻子蒋婷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蒋婷的追认,该债务应认定为胡彬的个人债务,蒋婷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胡彬的朋友吴凯作为债权人,在胡彬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蒋婷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也应当意识到该笔借款由胡彬一人负责偿还的可能性。
由于吴凯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彬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蒋婷不需承担还款责任,30万借款由胡彬单方负责偿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共同债务应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交易、房屋按揭贷款等事项中,只要涉及双方或多方共有的,依照相关规定,共有方均须签字认可方确认,相关交易等方能依程序进行。事实证明这一做法不但可较好地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而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事后要求夫妻双方归还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类似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夫妻双方正在离婚或已离婚后,且多为男方单方向朋友借款,数额巨大,往往只有借条来证明。
依据生活实际,从有效预防纠纷发生、利于纠纷解决、较好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等角度考虑,建议在涉及数额较大的借款方面,须由共同债务人签字认可确认。这样可较好保护共同债务方的正当权益,能有效防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因隔阂较深,一方故意与他人勾结合伙欺诈另一方,若有共同债务方的签字,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同时又可较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当时只有一方签字,事后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一般均对此不予认可,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及签字方就要举证证明涉案巨额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且难度较大,否则只能是单方债务,另一方无还款义务。而若有共同债务方的签字,起诉要求归还就较为简单明了,这不但利于保护自身合法债权,也利于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