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季石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2年,季某从他人处购得数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后又注册成立了南通荣欣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将塔吊在启东市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后出租使用。20055月,季某在取得塔吊安装、维修操作证后成立了塔吊装拆队,为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拆塔吊。20082月,季某经与王某联系,将自己公司的塔吊出租给某船务公司的建筑工地。因季某无安装资质,遂与假章制作者联系,出资请人伪造了印文为启东市港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1枚,以该公司的名义制定了安装方案,对该塔吊进行安装。经南通现代建筑机械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启东市安监部门审查,该塔吊于2008325取得使用登记证,并交船务公司的建筑工地使用。200868,该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倾覆,致使塔吊操作员宋祖标及工人杨涛死亡,倪益平受伤。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机械设备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塔机压重不足加上生产厂家的产品设计制造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是导致塔机倾覆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石捷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