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开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同居女友被害人严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便殴打被害人严某某,怒极一巴掌将严某某打到在地,致被害人严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此真是怒气冲天一巴掌,赔钱又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