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956,江苏省南通港闸区法院调停中心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因前夫李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上的付款义务,前妻邹某将其告上法庭。后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解除了离婚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并重新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

邹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双方自愿于2007年在当地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有一款将位于通州市郊的一处农宅处分给了李某,协议中并约定李某应于2008年底前分期给付邹某15万元。协议签订时,李某即向邹某给付了5万元,但余款10万元迟迟未付。在接到邹某的起诉状后,李某提出,离婚协议中处分给他的农宅,实际产权人是其父母,双方对该房屋的处分是无权处分,李某实际上并未得到该房屋,因此要求相应减少其应给付邹某的数额。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离婚协议中的无权处分条款,并在李某应给付邹某的余款中扣除1万元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