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睢宁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

20091215时许,被告人贾某在睢宁县桃园镇梦里水乡浴室滋事,被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带至桃园派出所调查处理,被告人贾某不接受调查,谩骂并拳打正在调查此案的民警王勇、曹金龙,强行逃离派出所,为阻碍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被告人贾某、孙某在桃园镇某饭店门前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殴打民警曹金龙、陈兵及保安队员胡攀登,造成几名警员轻微伤,调查工作中断。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贾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主审法官介绍,2009年以来,睢宁法院业已经审结各类妨碍公务案件三起,此类案件的频发导致公务人员“很受伤”。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袭警、袭击法官等公务人员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很多抗拒执法的行为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极个别公务人员执法粗暴、滥用权利;现实中,法律规定不清,调查取证困难,也很难对袭击公务人员行为人进行有效打击,大多不了了之,我们甚至至今都没有“袭警罪”这一罪名,即便是公务人员被打伤、打死,也只能够以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名来处理;还有很多居民在袭击公务人员的时候根本就不去想会有什么后果,更不懂会有什么后果,觉得打公务人员放心,警察当众挨打一般都不敢还手,还可以吹嘘自己打过谁谁谁,出平时被惩治过的恶气,还有少数行为人纯粹是喝了酒耍酒疯;另外民众认知上有浅显之处,少数人认为公务人员甚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是“文明和蔼”的代名词,这种思维定势一旦成立,抓人、处罚就是“粗暴”、“侵犯人权”,群众有权拒绝或反抗,而公务人员挨打、受委屈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