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发亲娘状告儿女 法官调解共同赡养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09-05-05 浏览次数:832
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林某诉五儿女赡养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五儿女共同承担起对老母的赡养义务。
原告林某现年84岁,与丈夫共生育四子二女,丈夫在20多年前过世,四子也已病故,其余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6年,林某因病中风卧床不起,生活无法自理,曾于2008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共同赡养,后经法院调解约定:林某居住在三儿子家,平时生活起居、护理均由三儿子负担,其大儿子与二儿子从2008年起分别每季度给付赡养费250元。现原告考虑到五被告均是自己的子女,应当共同承担护理照料义务,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常某诉称,因年老患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为此,诉讼要求五被告轮流护理或每人每月给付200元护理费另请人护理。
原告白发苍苍,五被告中最小的女儿也已年近五旬。面对这样一桩家事纠纷,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
最后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大儿子与三儿子轮流负责常某平时的生活起居,两家一月一轮,直至常某百老归天;二儿子每月20日前给付老母赡养费100元;两女儿负责为常某洗衣、擦身,每周不少于一次;常某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凭有效票据由三个儿子各负担三分之一。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