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付否 各执一词 欠条归属 至关重要
作者:李梅 发布时间:2009-05-05 浏览次数:901
本网徐州讯:商家拿着客户签字确认“货已收款未付”的收款收据上将客户告上法庭,但是客户坚称货款已经付清,究竟是哪一方在编造谎言,近日铜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11月,被告丁某在原告戴某的装饰店购买83.48?O实木地板及铺料,共计22512元,并请其送到望景花园被告所装修的房子进行安装,被告丁某验收后,打了货物收到的收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安装完毕后付款。原告诉称,装饰店工人安装完毕后,被告支付了工人安装费,但是材料款却迟迟不肯支付,以种种理由推脱,同时原告还提供了当时出具给被告丁某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存根联,上面有丁某的笔迹写明“货已收款未付”等字样以及丁某本人的签名。被告丁某对收据存根联的真实性无异议,自己也提供了《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交客户联”2份,证明其确实已经支付货款,但是原告戴某却不承认收到货款,到底二人谁言真谁又道假呢。
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在正常经济交往中,商家向客户出售货物后,客户应当支付货款,商家应当向客户提供收据或发票,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由客户给商家出具欠条,符合交易习惯,关键就在支付货款之后应当收回原来所写的欠条或由收款人出具收据,而被告丁某并未收回欠条,也未提供收款人收据,因此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已支付了货款,故被告已支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