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413,扬州邗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辉滥用职权、受贿,被告人傅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庭审中,该院尝试将量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量刑事实、情节的法庭调查、辩论与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辩论分立开来,法庭先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小结,然后专门针对量刑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率先探索实践“三五改革纲要”提出的“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司法改革要求,以实现量刑的“阳光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实行的是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其优点是节约了司法成本,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如对量刑的的裁决,法庭不是在公开的法庭上完成量刑的决策过程,控辩双方难以充分地参与其中,因而难以有效规范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该院尝试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作出相对的分立,其优点在于:

一是法庭可以对那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专门的调查,以便全面审查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信息,准确地对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使得各种量刑情节都能得到适当的平衡。

二是法庭可以对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根据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平常表现、前科劣迹等事实信息,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量刑,以体现刑罚个别化的理念。

三是通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组织诉讼各方对量刑问题展开充分的辩论,以便使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得到准确的审查,对于量刑究竟能否达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以及能否帮助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评估,特别是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缓刑、免刑以及其他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还可以考察这种量刑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