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听从第三人指示致伤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责任
作者:罗真 发布时间:2009-05-04 浏览次数:886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建湖法院对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雇主孙某赔偿原告雇员袁某残疾赔偿金等计247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依照第三人要求而增加货车装货高度的行为,虽然并不属于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但鉴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关系,以及事发时被告在场却未及时阻止原告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原告依照第三人胡某要求而增加货车装货高度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原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对造成的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造成损伤的原因力大小,本院减轻被告3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