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盗窃同居女友钱财被发现,谭小军主动去了派出所投案,据其称,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并不独立。那么,他的这种盗窃行为能不能视为偷拿自己家的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从而免于被刑事处罚呢?

谭小军拥有大学文化,去年夏天,他和孟蕾因工作关系结识,并先后来到南京。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在南京租房同居。因为知晓了孟蕾银行卡的密码,在接下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趁着孟蕾外出,谭小军偷拿了她放在住处的银行卡,然后多次去银行取款,共计15800元。直到9月底,孟蕾才发现自己银行卡里少了很多钱,便报了案。“钱都是我拿的,我去派出所接受处理”,到这节骨眼上,谭小军再也瞒不下去了,于是主动承认错误。

“来南京后,我们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大家都不独立,我开始就想着,拿了她(孟蕾)的钱先用,以后再跟她说,应该不会被追究什么的,可现在看来并不是这样”,谭小军懊恼地说。不久,他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开庭时,律师为谭小军辩护道:“偷拿同居女友的银行存款,与社会上从事的重大盗窃活动有所区别”。该辩护意见依据的是最高院的一条司法解释,即“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据了解,现行法律中所指的“家人”或“近亲属”,包括了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同居女友”这一身份并不在此列。因此,谭小军的罪行将不会因为这条司法解释而得以豁免。栖霞区法院认为:谭小军的盗窃罪名成立,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其父母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5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