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430日,江苏省射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浩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张银龙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单位射阳县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犯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赵其洋犯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杜浩伟盐城托尔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滨海县五汛镇工业园区。被告人张银龙无业,住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被告人赵其洋射阳县恒通燃料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

20071月,被告人杜浩伟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张银龙,即请被告人张银龙在广州弄假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用。后被告人张银龙在广州找到老刘,双方谈好制作假银行承兑汇票及制作价格,老刘用被告人杜浩伟带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做的样票得到被告人杜浩伟的认可后,帮助被告人杜浩伟制作了多张假银行承兑汇票。同年7月,被告人张银龙又联系了李仔制作假银行承兑汇票。至20081月间,被告人张银龙让老刘、李仔为被告人杜浩伟共伪造了68张假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4143.921803万元。其中,被告人杜浩伟将伪造的假银行汇票中的41张用于票据诈骗,将伪造的27张假银行承兑汇票(6张未使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2122.1144万元,在滨海县信用合作联社骗用贷款、提供给被告人赵其洋和王立新在射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使用。每张假银行承兑汇票制作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至24000元不等,被告人杜浩伟将制票价款50余万元打到被告人张银龙银行卡上,被告人张银龙转给老刘、李仔人民币47.536万元。

20077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杜浩伟用伪造的18张假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1473.01441万元,提供给被告人赵其洋到山东省济宁市使用。其中,被告人杜浩伟于20077月提供票面金额计人民币493.0144万元和2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给赵其洋使用,骗取赵其洋人民币370万元。

200710月份,被告人杜浩伟用伪造的2张假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150万元,出售给滨海县五汛镇的王某使用,骗取王某人民币138万元。

200711月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浩伟用伪造的21张假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398.793003万元,出售给山东省滕州市农村信用联社退休职工王某某使用,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80万元。

 200711月至20082月间,被告人杜浩伟先后用伪造的5张假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1250万元,提供给被告人赵其洋使用。被告人赵其洋明知是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仍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以射阳县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名义办理质押小额银行承兑汇票计人民币1250万元使用,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的人民币224.204999万元损失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71月至20081月期间,被告人张银龙根据被告人杜浩伟的要求,先后让广州人老刘、李仔为被告人杜浩伟伪造了68张假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4143.921803万元,被告人杜浩伟使用62张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骗取贷款、票据诈骗等活动,其中被告人杜浩伟诈骗得人民币888万元;被告人杜浩伟提供部分假银行承兑汇票给被告人赵其洋到山东、射阳等地使用,致中国工商银行射阳县支行有人民币224.204999万元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浩伟、张银龙伪造银行承兑汇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杜浩伟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单位射阳县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金融票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被告人赵其洋在射阳县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实施骗取金融票证犯罪过程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均应予处罚。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