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的驾驶行为,危险!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12-03-06 浏览次数:342
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危险驾驶的案件,被告人周某中午喝了一瓶啤酒驾车发生事故,血液中检测出300多毫克酒精含量。
2011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在自家喝了一斤白酒,次日中午,其在邻居家喝了一瓶啤酒,周某本以为一点啤酒没事,就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大丰港口上班,途中在大丰市黄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丰市丰顺驾校门前路段时,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异向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306.79毫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在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已赔偿他人汽车修理费人民币4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就视为醉酒状态。本案中周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06.79毫克足以证实,不能侥幸认为中午喝了一些啤酒不会达到标准,前一天晚上喝的白酒仍然留存在血液里。提供此案以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因为各人的体质不同,酒精在血液里吸收挥发的时间亦有所不同,不管开车时是否刚刚喝过酒,只要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就构成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