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六合法院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宋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该院裁定收监的第一起案例。

罪犯宋某系浙江省富阳市人,原系江苏春江管桩有限公司业务员,200710月因挪用资金罪被取保候审。20084月,六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54200953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执行期间,宋某一直未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且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并下落不明达七个月之久。

为严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六合法院根据富阳市公安局提出的对罪犯宋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依照法律及南京市公、检、法、司会签的《南京市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定。这对于扎实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教育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规定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